報紙民事裁定、公示送達、法院公示催告、失蹤人死亡宣告、拍賣公告、海外版、支票股票遺失登報、刊登本票裁定、限定繼承登報、提存所公告、清算人公告、法人變更登記及設立登記、籌備會公告、祭祀公業公告、債權公告、公司股東會議公告
民事裁定登報注意事項
聲請人收到公告後請核對,如發現錯誤請洽承辦人更正;如正確請依公告及附件整件之文字刊登報紙乙日,並將整頁報紙送該處備查。 刊登法院公告民事裁定有關刊登事宜,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 刊登法院公告內容有一定的期限,錯過送件時間案件又要重新刊登。 公告種類繁多,請將收到之公告及所附裁定節本,刊登指定的版面(全國版、登海外航空版公告、登國外版),並將報紙送至法院。 法院公告刊登主要有哪些報紙? 以太平洋日報最便宜 ,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工商時報或經濟日報報紙公告價格較高。(通常刊登便宜且具法律效益的報紙即可,除非有特殊需求指定某報刊登)。 海外版公示送達公告刊登需先準備甚麼? 法院公示送達、民事裁定公告、法院判決請將全文或翻譯後,包括主旨、依據、公告事項全文刊登在國外看得到的報紙,並將報紙送院。如需翻譯為外文,請翻譯社翻譯公文後再豋報。 國外版/海外航空版刊登那種報紙最便宜? 法院公告國外航空版公告以太平洋日報最便宜。次為台北時報;聯合報價格最高。一般刊登建議以前者為主,除非有特殊需求需指定報紙刊登,以節省廣告預算。 海外公示送達刊登主要事件為何? 海外版公告(國際航空版)法院公告以離婚事件及履行同居義務之民事裁定/公示送達公告為主。 國外航空版公示送達如何刊登? 刊登法院公告、公示送達公告國際航空版,請將翻譯後全文,包括(主旨、依據、公告事項 )全文刊登 在國外、看得到的報紙並將報紙送院 。 報紙登海外版公告作業時間要多久?要去哪裡買報呢? 只要您確認刊登後將資料傳真或E-MAIL至本公司,隔天即可見報。因為報紙在海外發行,因此我們會寄報紙及收據到您府上您不用報,如有代寄法院需求也會提供服務。 民事裁定、公示送達、公示催告公告刊登流程、辦法、注意事項! 一、聲請人收到公告後請先核對,如發現錯誤請洽承辦人更正;如正確請依公告及附件整件之文字刊登報紙乙日(附記內容不必刊登)。 二、公告種類繁多,請務必將所收到公告依規定刊登指定的版面[全國版或海外版]。並將報紙ㄧ大張,註明股別及案號寄回或親送法院。 三、收到法院公告,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 四、刊公告內容有一定的時間期限,所以要相當注意,錯過刊登送件時間,案件又要重新辦理。 A、刊登法院公告稿件刊登分為地方版、全國版、國外航空版。 B、刊登法院公告之前要注意公文附註為-全國版、地方版、國外航空版? C、法院公告全國版公告價格與航空版、 地方版的價格會有差異 D、刊登公告內容有一定的期限,需要留意。 E、錯過刊登送件時間,案件又要重登補辦。 F、公告刊登均以最小字刊登即可。 法院公告種類繁多,最重要的是刊登前 注意公文附註(有註明刊登(全國版、 國外航空版、地方版)法院公告全國版公告價格與航空版、 地方版的價差很多,所以很多檢察官或書記官視案件判決要求刊登地方版,還是有些地方法院會要求民眾刊登全國版的。所以一定要注意。刊登法院公告內容有一定的期限,所以要相當注意。錯過刊登送件時間, 案件又要重登補辦重登,補辦費需再繳費用。 各項公告刊登均以最小字刊登即可。1段稿1行(9個字),5段稿1行(45個字)。 法院公告刊登主要有哪些項目? 公告項目主要有民事裁定、民事判決、公示送達、公示催告、法院拍賣公告(房屋、土地、動產)、海外版公告、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公告(法人設立變更登記/夫妻財產分開制)、提存所公告、債權催告登報等報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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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範例,全國版報紙,公示送達公告,全國版公告
公示送達如何登報?何時登報?
民事訴訟法第151條就公示送達之方法有明文規定:「公示送達,應由法院書記官保管應送達之文書,而於法院之公告處黏貼公告,曉示應受送達人應隨時向其領取。但應送達者如係通知書,應將該通知書黏貼於公告處。除前項規定外,法院應命將文書之繕本、影本或節本,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通知或公告之。」因 公示送達之本質為擬制性送達,受送達本人實際上並未收受該件文書,因而其程序應從嚴解釋。 若聲請人及法院均已知受送達人實際已出境,惟仍以較易為應受送達人查悉者為當,故應盡可能命其登載於海外版之新聞紙為宜,受送達人更有獲知之機會。若受送達人仍於國內,則命其登載於全國版之新聞紙。 民事訴訟法第152條規定:「公示送達,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就應於外國為送達而為公示送達者,經60日發生效力。但第150 條之公示送達,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而登載公報或新聞紙之期間,由法院定之,是聲請人應即於該期間內登載之。 何謂公示送達? 公示送達是指無法把文書送交給文書收受人時,依一定的公示方式,經過一定的期間,在法律上即視為與實際上交付文書收受人同樣的效力。 通常會採用公示送達的原因,最主要是因為送達的處所不明,在查明戶籍所在地仍然無法送達之後,具狀向法院聲請公示送達。公示送達應由「法院書記官保管送達的文書」,在法院的公告欄張貼公告,並可以刊登公報或新聞紙,通知應受送達人隨時向書記官領取。 對在國內的人為公示送達,自張貼公告之日起算,如果以登報的方式進行時,自最後登報之日起算,經過20日發生效力。外國為送達而為公示送達者,經60日發生效力。 被告地址如按戶籍地無法送達,送達程序如何進行? 原告可具狀聲請公示送達,第一次聲請公示送達,當事人須於規定期限內登報,並儘速將刊登之報紙檢送法院,以利計算送達時間,是否合法送達,同案件第2次公示送達,法院則依職權辦理。 什麼是公示送達?(依民事訴訟法第123條) 送達是由法院書記官依職權為之行為(送達物為訴訟書狀<文書>) 聲請公示送達(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 1.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2.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3.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 4.駁回前項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 5.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者,受訴法院得依取權命為公示送達。 6.原告或曾受送達之被告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訴訟法院陳明命為公示送達。 職權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依前條規定為公示送達後,對於同一當事人仍應為公示送達者,依職權為之。 公示送達之方法(民事訴訟法第151條) 公示送達,應由法院書記官保管應送達之文書,而於法院之公告處黏貼公告,曉示應受送達人應隨時向其領取。但應送達者如係通知書,應將該通知書黏貼於公告處。除前項規定外,法院應命將文書之繕本、影本或節本,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通知或公告之。若聲請人及法院均已知受送達人實際已出境,惟仍以較易為應受送達人查悉者為當,故應盡可能登載於海外版之新聞紙為宜,受送達人更有獲知之機會。若受送達人仍於國內,則登載於全國版之新聞紙。 公示送達之生效時期(民事訴訟法第152條) 公示送達,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就應於外國為送達而為公示送達者,經60日發生效力。但第150 條之公示送達,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而登載公報或新聞紙之期間,由法院定之,聲請人應即於該期間內登載之。 公示送達證書(民事訴訟法第153條) 為公示送達者,法院書記官應作記載該事由及年、月、日、時之證書附卷。 全國版公告,刊登公告,地方法院公告刊登,報紙分類廣告,廣告刊登,地方法院法拍屋,報紙刊登,全國版法院公告,刊登分類廣告,報紙法院公告,刊登法院公告,分類廣告刊登,報紙廣告刊登
法院公示送達登報注意事項
一、有關刊事宜,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 二、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俟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翌日起算ㄧ定時間內(依法院裁示),另行持公示催告影本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聲請除權判決。 三、聲請人如未於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法院公示催告登報注意事項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五十二條 第一項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第二項前項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 第三項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報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法院法拍屋登報注意事項 法拍流程:債權人聲請執行→ 法院收狀→ 民事執行處分案→ 函地政查封登記→ 執行處法官排定日期→ 書記官執達員執行查封→ 鑑價→ 債權債務及相關人詢價→ 公告及登報定期拍賣→ 第1次拍賣→ 第2次拍賣→ 第三次拍賣→ 公告承買3個月→ 減價特別程序拍賣(第4次拍賣)→ 拍定或承受→ 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及函地政塗銷登記→ 拍定人聲請點交→ 命債務人自動履行→ 書記官現場履勘→ 強制執行點交→ 執行完畢。 1.拍賣公告內容如有錯誤請通知法院更正。 2.債權人在拍賣日期前如未按時刊登即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駁回強制執行聲請。
何謂公示送達?
公示送達是指無法把文書送交給文書收受人時,依一定的公示方式,經過一定的期間,在法律上即視為與實際上交付文書收受人同樣的效力。 通常會採用公示送達的原因,最主要是因為送達的處所不明,在查明戶籍所在地仍然無法送達之後,具狀向法院聲請公示送達。公示送達應由「法院書記官保管送達的文書」,在法院的公告欄張貼公告,並可以刊登公報或新聞紙,通知應受送達人隨時向書記官領取。 對在國內的人為公示送達,自張貼公告之日起算,如果以登報的方式進行時,自最後登報之日起算,經過20日發生效力。外國為送達而為公示送達者,經60日發生效力。 被告地址如按戶籍地無法送達,送達程序如何進行? 原告可具狀聲請公示送達,第一次聲請公示送達,當事人須於規定期限內登報,並儘速將刊登之報紙檢送法院,以利計算送達時間,是否合法送達,同案件第2次公示送達,法院則依職權辦理。 什麼是公示送達?(依民事訴訟法第123條) 送達是由法院書記官依職權為之行為 聲請公示送達(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 1.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2.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3.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 4.駁回前項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 5.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者,受訴法院得依取權命為公示送達。 6.原告或曾受送達之被告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訴訟法院陳明命為公示送達。 職權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依前條規定為公示送達後,對於同一當事人仍應為公示送達者,依職權為之。 公示送達之方法(民事訴訟法第151條) 公示送達,應由法院書記官保管應送達之文書,而於法院之公告處黏貼公告,曉示應受送達人應隨時向其領取。但應送達者如係通知書,應將該通知書黏貼於公告處。除前項規定外,法院應命將文書之繕本、影本或節本,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通知或公告之。若聲請人及法院均已知受送達人實際已出境,惟仍以較易為應受送達人查悉者為當,故應盡可能登載於海外版之新聞紙為宜,受送達人更有獲知之機會。若受送達人仍於國內,則登載於全國版之新聞紙。 公示送達之生效時期(民事訴訟法第152條) 公示送達,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就應於外國為送達而為公示送達者,經60日發生效力。但第150 條之公示送達,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而登載公報或新聞紙之期間,由法院定之,聲請人應即於該期間內登載之。 公示送達證書(民事訴訟法第153條) 為公示送達者,法院書記官應作記載該事由及年、月、日、時之證書附卷。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適用對象、程序、管轄法院、栽判費用、更生程序、清算程序、債權行使、適用對象、程序、管轄法院、栽判費用、更生程序、清算程序、債權行使-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適用之對象 1、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 2、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 3、聲請更生程序者,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台幣一千二百萬元。 4、尚未被宣告破產者。 消費者債務清理之程序 1、協商程序: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提出債權人清冊,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 2、更生程序。 3、清算程序。 4、消費者可依其需求自行評估選擇更生或清算程序。 管轄法院及栽判費用 1、管轄法院:專屬債務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2、聲請費用:新台幣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超過聲請費時,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更生程序之進行 債務人聲請更生-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債權人申報債權-務人提出更生方案-債權人會議或法院可決更生方案-法院認可更生方案-得限制債務人之生活程度-債務人按期履行更生方案-原則上已申報之債權未受清償部分及未申報之債權均視為消滅。 清算程序之進行 債務人聲請清算-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債權人申報債權-編造債權表並公告-債權人會議可決或法院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決議-做成分配表分配清算財團財產-法院認可分配表-得限制債務人之生活程度-裁定終結清算程序-法院依其情節裁定免責或不免責,非如更生程序原則上當然免責。 債權之行使 對於債務人之債權,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成立者,為更生或清算債權,除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執行名義,非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有別除權或優先權之債權人雖可不依更生或清算程序行使其權利,但仍應依規定申報其債權。 (範例範本如下)
臺灣**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月**日發文字號:*院99消債**字第****號 主旨:公告本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號,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於99年**月**日下午*時裁定開始更生程序。 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99年**月**日下午4時。 二、公告內容:如附件所示之本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號裁定一件。 附件:本院99年度消債**字第****號裁定一件 臺灣**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號 聲請人***住**市**區**街**號*樓身分證統一編號:**********號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自民國九十九年*月*日下午*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月*日民事第*庭法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本裁定已於民國99年**月**日下午*時公告。中華民國99年**月**日 書記官*** 臺灣**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月*日 發文字號:*院*99司執消債**字第**號 主旨:公告本院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號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開始清算程序。 依據: 一、本院99年*月*日99年度消債清字第***號民事裁定。 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6條、第78條、第86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債務人***自99年*月*日下午5時起開始清算。 二、本件債務人前經本院97消債更字第***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惟現今更生程序經轉換為清算程序,是於更生程序已申報之債權,視為清算程序中已申報之債權。 三、債務人即屬於清算財團之財產持有人,對於債務人不得為償或交付其財產,並應即交還或通知管理人或法院指定之人;於申報債權之期間,無故不交還或通知者,對於清算財團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司法事務官*** 刊登民事裁定公告,家事裁定,民事裁定,法院判決,公告登報
辦理限定繼承意義
限定繼承乃繼承人限定以因繼承所得的遺產,償還被繼承人債務之意思表示。其責任僅限於遺產而已,雖被繼承人之債務超過遺產,繼承人亦無須以其自己 之固有財產為清償。(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 辦理限定繼承期間 一、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三個月期間。 1. 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 2. 前項三個月期限,「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3. 此三個月之起算點,為「繼承開始時」。至於繼承人是否知悉繼承開始,則在所不問。 二、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七項:二個月期間。 1.因他人之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其限定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二個月內為之。 2.其起算點,為「自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與之一般情形有所不同。 辦理限定繼承方式 限定繼承雖係保護繼承人而設,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影響甚大,自不能不規定其為一種「要式行為」。 (一)開具遺產清冊 「遺產清冊」乃記載非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之一切權利義務之簿冊,亦即就遺 產所編製之財產目錄之謂。因為限定繼承係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償還被 繼承人之債務,則被繼承人之積極財產及消極財產如何,自應明確登載,使法院及利害關係人得以明瞭其情形,從而予以監督。「遺產清冊」應記載被繼承人之財產狀況及繼承人已知之債權人、債務人。 (二)呈報法院 1.此之『法院』,依非訟事件法第 141 條規定,係指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 2.除開具遺產清冊外,尚須將其意思表示呈報於法院,如此始能鄭重其事,而且公示催告程序,亦非經由法院不可。繼承人為陳報時,應於陳報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1).陳報人。(2).被繼承人知姓名及最後住所。(3).為限定繼承之意旨;如有其他繼承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住、居所。 3.法院受理限定繼承之呈報時,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此一定期限不得在三個月以下)報明其債權。(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 辦理限定繼承效力 1.繼承人負有限責任限定繼承之繼承人雖繼承被繼承人之全部債務,但僅以其繼承所得之積極財產為限度,負其清償之責,而不以自己固有財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僅負「有限責任」,且為以「遺產」為限度之「物的有限責任」。 2.財產分離的效果 限定繼承既僅以其繼承所得之積極財產為限度,而償還繼承債務之態樣,則繼 承財產與繼承人固有財產,即應予以嚴格分離,是故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為限定繼承者,其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此為限定繼承之特徵。 3.共同繼承人視為「同為限定繼承」 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繼承人有數人,其中一人主張為限定繼 承時,其他繼承人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此對其他繼承人並無任何不利益。 辦理限定繼承遺產之清算 (一)公示催告 1.繼承人為限定繼承之呈報後,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法院應即開 始公示催告程序公告,依民事訴訟法所定公示催告程序規定以裁定方式為之,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依裁定所定之期間內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 之傳播工具,如未依所定期間內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四十二條)。該公示催告之內容係記載聲請人、申報權利之期間及在期間內應為申報之催告、因不申報權利而生之失權效果、法院。 2.關於申報權利期間,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三條規定固為二個月以上,但為保護繼承債權人及受遺贈人之權利,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特別規定不得 在三個月以下,此部分應優先適用。 (二)依法定程序清償債務、交付遺贈 1.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規定,限定繼承人在前述公示催告債權所定之一 定期限內,不得對於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償還債務,以確保繼承債權人之公平受償,因此,若公示催告程序期限已滿,自應依法定程序清償債務、交付遺贈。 2.清償交付之順序(1)有優先權之債權:指依法律規定對遺產有優先受償權之債權而言,如抵押權、留置權等。此等權利無須於所定之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惟行使優先權之結果,就特定遺產不能受完全之清償時,其未能受償之殘餘債權, 即與普通債權無異。(2)普通債權:於所定之一定期限內屆滿後,繼承人對於該一定期限內報明之債權及雖未依限報明但為繼承人所已知之債權,於清償有優先權之債權後,如有剩餘遺產,均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分別償還之。(3)遺贈之交付: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條規定,繼承人非依所述償還債務後,不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惟僅限「遺贈」,若係被繼承人生前之贈與,則應解為普通債權之一,而有之適用。(4)未依期限報明債權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則該債權人,僅得就剩餘財產行使其權利(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 (三)違反清算程序之賠償責任(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1.繼承人違反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至第一千一百六十條之規定,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之責。 2.前項受有損害之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得請求返還不當受領之數額,以符合公平償付之意旨。其請求權行使之期間,為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所定之一般期間(即十五年)。 限定繼承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連同聲請狀、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呈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法院為限定繼承報明債權之公示催告之裁定後,聲請人應將裁定登報公告。 具狀聲請限定繼承時,應備文件及期限 應備文件:1.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如戶籍上無死亡記載,應同時提出死亡證明書)。 2.聲請人現行之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印鑑章。(聲請狀上之印文須與印鑑相符) 3.繼承系統表。 4.遺產清冊。 期限:聲請限定繼承者,均應於繼承人知悉得限定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呈報法院。(民法第1156條、第1176條) 限定繼承聲請公示催告程序 限定繼承人收到法院裁定後,應先檢查公示催告之內容有無錯誤,如正確,應儘速登載報紙一日,並將登報證明呈送法院;如未依規定登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42條) 依法定程序清償債務、交付遺贈: 1. 限定繼承人在法院所定公示催告期限內,不得對於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償還債務,以確保繼承債權人之公平受償。(民法第1158條) 2. 公示催告程序期限已滿後,限定繼承人自應依法定程序清償債務、交付遺贈。限定繼承人對於在法院所定公示催告期限內報明之債權及雖未依期限報明但為繼承人所已知之債權,於清償有優先權之債權後,如有剩餘遺產,均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分別償還之。(民法第1159條) 3. 限定繼承人非依上開規定償還債務後,不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民法第1160條) 4. 債權人未依期限報明債權而又為限定繼承人所不知者,則該債權人,僅得就賸餘財產行使其權利。(民法第1162條) 限定繼承繼承聲請陳報遺產清冊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是繼承人若未拋棄繼承者,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連同聲請狀、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陳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前開規定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法院為陳報債權之公示催告之裁定後,聲請人應將裁定登報公告。 債權人亦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如何申請開具遺產清冊? 遺產清冊應向國稅局聲請列出被繼承人名下所有財產明細。 限定繼承除了應具聲請狀於繼承開始三月內向法院聲請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及非訟事件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檢同死亡證明書、遺產清冊、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文件一併提出。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被繼承人除戶籍資料或死亡診斷證明書或載有死亡日期之戶口名簿。 申請人與被繼承人關係證明文件。如非配偶或民法第1138條第1順位繼承人時,尚應另檢附加蓋申請人印章之繼承系統表。 委託代理人申請時,應另檢附委任書或授權書、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及印章。 民法繼承編及施行法已修正,有關親人死亡遺產之繼承限定及拋棄,於知悉3個月內呈報法院,就不必終身背債。 增訂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一條之一條文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開始且未逾修正施行前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之法定期間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適用修正後限定或拋棄繼承之規定。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由其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於修正施行後,得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前項繼承人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已清償之債務,不得請求返還。 繼承人欲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即限定繼承),應向哪個法院辦理? 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即往生者)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1條第1項)。所以必須到被繼承人(即往生者)戶籍所在地之管轄法院辦理。 繼承人欲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有無期限? 辦理期限應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為之,前開期限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民法第1156條) 限定繼承應備哪些文件? 1.限定繼承聲請書(宜載明聲請人聯絡電話),請參考司法院網站書狀範例。 2.遺產清冊(就是前述『遺產歸戶明細』)。 3.被繼承人(往生者)除戶戶籍謄本。 4.聲請人(繼承人)戶籍謄本。 聲請人(繼承人)填妥限定繼承聲請書並檢附附件(遺產清冊、前述戶籍謄本),將之提交給被繼承人(即往生者)戶籍所在地之管轄法院收狀處,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法院收件、受理後,會下裁定,催告被繼承人(即往生者)之債權人報明債權,繼承人再把此一裁定拿去報社登報,再將登報證明寄回法院,即可完成『限定繼承』手續。前述手續及書狀內容,如有疑義,地方法院尚有提供免費諮詢櫃檯及範本。 完成『限定繼承』的手續,記得再去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無論有無遺產稅,都去申報,才會完成整個程序。 失蹤死亡宣告,申請死亡宣告程序,撤銷死亡宣告,民法死亡宣告,何謂死亡宣告,死亡宣告意義,死亡宣告效力,死亡宣告要件,聲請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制度
失蹤人如何申報宣告死亡之聲請 管轄法院:專屬失蹤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聲請人: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 聲請狀應表明原因、事實及證據。 聲請要件(以失蹤日起算): 失蹤人失蹤滿七年。 年滿八十歲失蹤屆滿三年。 特別災難終了屆滿一年。 檢附文件: △失蹤人之戶籍謄本。 △利害關係人之證明文件。 △警局報尋失蹤人口證明或鄰、里長之證明。 待收到法院之公示催告裁定後,詳細核對(如有錯誤應聲請更正),並於法院指定日期或期間將裁定全部內容(不能刪減)刊登公報、新聞紙(報紙不得剪裁)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聲請人未依指定日期或期間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登報後待陳報生存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另行持公報、整版新聞紙(報紙不得剪裁)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公示催告裁定具狀聲請死亡宣告。 等候法院開庭通知。 待收到死亡宣告判決書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戶籍登記。 (範例範本如下)
○○○○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請人○○○住○○縣○○市○○路○○號上列聲請人因宣告○○○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民國○○年○○月○○日生,原住○○縣○○鄉○○路○○巷○○號,身分證統一編號:○○○○○○○○○○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登地方法院拍賣公告/法拍公告/法拍屋公告台灣台中,台南,宜蘭,南投,屏東,苗栗,桃園,高雄,法院法拍屋,地方法院法拍屋
拍賣公告登報注意事項及辦法、流程:
1、拍賣公告內容如有錯誤請通知法院更正。 2、債權人在拍賣日期前如未按時刊登即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駁回強制執行聲請。 3、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規定:「拍賣不動產,應由執行法院先期公告。」 A、揭示於執行法院及不動產所在地。 B、其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 C、公開發行報紙刊登(債權人先墊費並刊登於公開發行之縣、市版新聞紙)。 D、法院法拍屋網站(法院自行拍賣之案件),或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網站(法院委託該公司拍賣案件)。 4、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刊登以投標、拍賣、法拍屋公告、抵押、強制執行事件公告,拍賣債務人公告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須按格式表格刊登。 A、請債權人持公告正本(可自行影印留存)申請刊登新聞紙,並應確實校對。 B、如排印錯誤應即刊登更正,但如將房、地段、號、面積、應有部分、建號、投標日時,登錯縱更正亦為無效。 C、如距離十四天以上應將全文重登,並於開標5日前檢附所刊登新聞紙及收費單一併送法院。 5、拍賣流程:債權人聲請執行→法院收狀→民事執行處分案→函地政查封登記→執行處法官排定日期→書記官執達員執行查封→鑑價→債權債務及相關人詢價→公告及登報定期拍賣→第1次拍賣→第2次拍賣→第三次拍賣→公告承買3個月→減價特別程序拍賣(第4次拍賣)→拍定或承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及函地政塗銷登記→拍定人聲請點交→命債務人自動履行→書記官現場履勘→強制執行點交→執行完畢。 上內容為本社整理,實際仍須依各地方法院規定為準 如何辦夫妻分別/分開財產制登記報紙刊登,法人及夫妻財產登記公告,分別財產制登記,夫妻分別財產制,夫妻分開財產制,夫妻財產制登記
如何辦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
夫妻財產制,係規定夫妻相互間財產關係的制度,依照民法規定,夫妻財產制,分法定財產制及約定財產制二種,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民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夫妻財產制,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以契約廢止其財產制契約,或改採他種約定財產制,惟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為要式行為,均應以書面為之(民法第1007條),且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民法第1008條),故以有經登記為必要。 辦理夫妻財產制須準備(參考資料民法) (1)夫妻財產契約登記聲請書。 (2)財產清冊(僅需登記雙方有財產價值的項目登記就好,若是依法登記過的如不動產,還要提出不動產所在地的地政事務所出具的土地和建物謄本,以及財產價值證明,譬如稅單或買賣契約書的影本)。 (3)相關證明文件(其他財產若有收據,也要一同附上,至於有價証卷,若是公司股票,需附公司執照、股東名簿等)填妥聲請書、備妥所需文件後,就可前往法院收發室送件。約一週後,法院會通知夫妻雙方一同前往戶籍所在地之法院辦理。 民法第1044條分別財產,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 民法第1017條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民法第1018條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程序: 1.請至地方法院服務台購買『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及附件。 2.填妥聲請書至法院收費處繳交聲請費及郵費。 3.至夫妻戶籍地之管轄法院收發室送件遞狀。 4.(約一週後)接獲法院通知書。 5.夫妻雙方一同親自攜帶法院通知書、身分證及印鑑章至法院辦理手續。 6.法院會刊登於司法院公報上,並要求夫妻登報聲明。 法院登記處聲請人事項: 刊登法院公告依登記事件案件經准登記(依民法第30條規定已成立為法人),檢送公告壹件,請刊登日報新聞紙。 聲請人收到公告後請核對,如發現錯誤請洽該處承辦人更正;如正確請依公告及附件整件之文字刊登日報新聞紙1日,並將整頁報紙送該處備查。 登記公告未登報,對於第三人不生對抗之效力。 請自行保存公告及報紙一份,以便日後備查。 夫妻財產制登記須刊登日報新聞紙一日,登記內容是否須全部登載? 已登記之事項,其公告登記處除應於登記後三日內於公告處公告七日以外,應命將公告之「全部」登記內容,登載於公報或當地之新聞紙一日,未登報者,對於第三人不生對抗之效力。 1.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載明:夫妻結婚時間、地點及約定財產制的種類。 2.財產價值証明及財產目錄(財產清冊)(財產目錄僅針對夫妻雙方有財產價值之項目登記即可,如為不動產,要提出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所出具的土地和建物謄本,及稅單或買賣契約書影本等財產價值証明資料;有價證券,如公司股票須附公司執照及股東名簿等;獨資事業,須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3.最近一個月之戶籍謄本、夫妻印鑑證明及國民身分證影本。 註:辦理約定夫妻財產制完成後,日後如戶籍有所更動,而新、舊住所(戶籍)乃屬不同法院管轄,則夫妻雙方須於更動後之三個月內,再至新戶籍所屬的管轄法院重新辦理,否則約定夫妻財產制之效力即告終止。 (以上僅供參考,實際以當時法令為準) 本票裁定抗告,本票裁定費用,本票裁定範本範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本票裁定程序,本票裁定流程,聲請本票裁定,本票裁定裁判費,申請本票裁定,如何申請本票裁定,本票裁定之費用,本票裁定 債權憑證,本票裁定公示送達,何謂本票裁定,股票遺失 公示催告
支票遺失或被竊時,發票人或執票人應於依下列順序辦理
(一)向付款銀行辦理掛失止付:發現支票喪失時,立即以電話通知付款銀行掛失止付,禁止付款,然後再趕緊到付款銀行辦理掛失止付的手續,以免票款被他人領走。 (二)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經向付款銀行好掛失止付後,應馬上前往該支票付款地所屬的地方法院,聲請公示催告。聲請時應檢具銀行發給的「票據掛書止付通知書」副本、「支票抄件」、和「公示催告聲請狀」兩份,向法院提出聲請後五天內,向付款銀行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的證明,否則先前所為之止付通知失其效力。 (三)聲請除權判決:公示催告經法院裁定准許後,則以公示的方式催告利害關係人於六個月以上的時間申報權利,如果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仍沒有人向法院申報,此時法院可因當事人的聲請而宣告該支票無效。 (四)聲請人即可依據法院的除權判決,向支票債務人(發票人、付款人)主張支付票款。 在什麼情形下,要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 當你有支票、本票、匯票、股票及其他得以背書轉讓之證券遺失、滅失或被竊時,除了先到付款行庫或發行公司辦理掛失手續外,就要儘快的到法院辦理公示催告,以免遭第三人主張權利及即早可以領取掛失止付之票據金額,或到發行股票公司聲請另行發給股票,以便得行使權利。 如何聲請公示催告?要怎麼辦理? 1.聲請公示催告時,應由喪失證券之權利人向法院聲請。 2.當事人辦理掛失止付後,要拿付款行庫所書寫蓋妥印鑑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或股票發行公司所核發之函件或證明,並帶身分證、印章到付款地或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辦理聲請公示催告。若本人無法到場,可備妥委任狀委託他人前來辦理。 3.聲請公示催告應撰寫民事書狀用紙一式二份(如向法院服務處購買,每份新台幣2元),得請求訴訟輔導之人員代為撰寫,如自為撰寫者,可依聲請公示催告(支票)範例、聲請公示催告(股票)範例格式,填寫正副本一式二份。 4.持聲請公示催告書狀正本至法院收費處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 5.持聲請公示催告書狀正本連同綠色繳費單一併送交法院服務處收狀窗口,取得核發之收據後,再連同聲請書狀副本一併送交付款行庫或發行股票之公司備查。 6.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所記載之「通知止付人」或發行股票公司所發證明記載之權利人,應與聲請公示催告者相同。 7.聲請人收到法院寄發之公示催告裁定後,應詳細核對記載之姓名、票據號碼、金額、發票日期及其他記載,如發現有錯誤或漏寫,應速請求更正裁定後才登報,如登報後始發覺裁定內容有錯誤或漏寫,亦應即請求更正裁定,並將更正裁定登報。 8.裁定如無記載錯誤或漏寫,應將裁定內容全部(裁定書內的每一個字都要登執,不能刪減)刊登新聞報紙(不限版面和報社),如擅自刪減裁定內容登報,則不生效力。又如未將裁定登報,則不得聲請除權判決。 9.當事人喪失本票聲請公示催告時,除依服務處提供之範例格式填寫外,並應載明到期日或無到期日。 聲請公示催告已收到裁定且登報後應如何處理? 自登報日起滿6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聲請人須持公示催告及保存之報紙全版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聲請時須繳納1,000元裁判費。 法院不會主動通知聲請人何時聲請除權判決,故聲請人須於登報後自行留意聲請除權判決之時間。 聲請除權判決期限,要怎麼辦理? 等公示催告申報權利期間(此期間以裁定內所載者為準,自最後登報日起算)屆滿三個月內,拿裁定及報紙乙份聲向法院請辦理除權判決。(例如:裁定記載申報權利之期間為6個月,應於登報之日起算6個月後之3個月內辦理除權判決,亦即不能超過9個月,如果超過9個月就要再重新登報一次,申報權利期間重行起算)。 支票遺失辦理除權判決之手續 一、收到法院之公示催告裁定後,應詳細核對裁定上之姓名、住址、票據號碼、金額、發票日、付款人、發票人及其他記載有無錯誤<如有錯誤應聲請更正>,如無錯誤時請將裁定內容依主文第二項所示之期間內刊登報紙<不得剪裁>,未於上開期間內登報紙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第三項之規定,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二、登報後待申報權利期間<公示催告裁定主文第三項所列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持報紙、公示催告裁定、圖章至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三、等候開庭通知。 四、收到判決書後可去銀行或發行股票公司即可領取止付之金額或股票。 註:刊登新聞紙,只須登一天即可,並自行留存一份<不得剪裁>,無須寄回本院。非訟中心辦理手續僅至核發公示催告裁定,後續聲請除權判決或其他法律問題<如遺失之票據已尋穫、撤回公示催告…等等>,請至『訴訟輔導科』洽詢。 以上僅做參考實際依法院公告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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