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蹤死亡宣告,申請死亡宣告程序,撤銷死亡宣告,民法死亡宣告,何謂死亡宣告,死亡宣告意義,死亡宣告效力,死亡宣告要件,聲請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制度
失蹤人如何申報宣告死亡之聲請 管轄法院:專屬失蹤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聲請人: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 聲請狀應表明原因、事實及證據。 聲請要件(以失蹤日起算): 失蹤人失蹤滿七年。 年滿八十歲失蹤屆滿三年。 特別災難終了屆滿一年。 檢附文件: △失蹤人之戶籍謄本。 △利害關係人之證明文件。 △警局報尋失蹤人口證明或鄰、里長之證明。 待收到法院之公示催告裁定後,詳細核對(如有錯誤應聲請更正),並於法院指定日期或期間將裁定全部內容(不能刪減)刊登公報、新聞紙(報紙不得剪裁)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聲請人未依指定日期或期間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登報後待陳報生存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另行持公報、整版新聞紙(報紙不得剪裁)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公示催告裁定具狀聲請死亡宣告。 等候法院開庭通知。 待收到死亡宣告判決書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戶籍登記。 (範例範本如下)
○○○○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請人○○○住○○縣○○市○○路○○號上列聲請人因宣告○○○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民國○○年○○月○○日生,原住○○縣○○鄉○○路○○巷○○號,身分證統一編號:○○○○○○○○○○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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