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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示送達登報注意事項
一、有關刊事宜,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 二、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俟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翌日起算ㄧ定時間內(依法院裁示),另行持公示催告影本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聲請除權判決。 三、聲請人如未於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法院公示催告登報注意事項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五十二條 第一項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第二項前項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 第三項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報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法院法拍屋登報注意事項 法拍流程:債權人聲請執行→ 法院收狀→ 民事執行處分案→ 函地政查封登記→ 執行處法官排定日期→ 書記官執達員執行查封→ 鑑價→ 債權債務及相關人詢價→ 公告及登報定期拍賣→ 第1次拍賣→ 第2次拍賣→ 第三次拍賣→ 公告承買3個月→ 減價特別程序拍賣(第4次拍賣)→ 拍定或承受→ 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及函地政塗銷登記→ 拍定人聲請點交→ 命債務人自動履行→ 書記官現場履勘→ 強制執行點交→ 執行完畢。 1.拍賣公告內容如有錯誤請通知法院更正。 2.債權人在拍賣日期前如未按時刊登即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駁回強制執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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