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適用對象、程序、管轄法院、栽判費用、更生程序、清算程序、債權行使、適用對象、程序、管轄法院、栽判費用、更生程序、清算程序、債權行使-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適用之對象 1、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 2、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 3、聲請更生程序者,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台幣一千二百萬元。 4、尚未被宣告破產者。 消費者債務清理之程序 1、協商程序: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提出債權人清冊,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 2、更生程序。 3、清算程序。 4、消費者可依其需求自行評估選擇更生或清算程序。 管轄法院及栽判費用 1、管轄法院:專屬債務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2、聲請費用:新台幣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超過聲請費時,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更生程序之進行 債務人聲請更生-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債權人申報債權-務人提出更生方案-債權人會議或法院可決更生方案-法院認可更生方案-得限制債務人之生活程度-債務人按期履行更生方案-原則上已申報之債權未受清償部分及未申報之債權均視為消滅。 清算程序之進行 債務人聲請清算-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債權人申報債權-編造債權表並公告-債權人會議可決或法院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決議-做成分配表分配清算財團財產-法院認可分配表-得限制債務人之生活程度-裁定終結清算程序-法院依其情節裁定免責或不免責,非如更生程序原則上當然免責。 債權之行使 對於債務人之債權,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成立者,為更生或清算債權,除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執行名義,非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有別除權或優先權之債權人雖可不依更生或清算程序行使其權利,但仍應依規定申報其債權。 (範例範本如下)
臺灣**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月**日發文字號:*院99消債**字第****號 主旨:公告本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號,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於99年**月**日下午*時裁定開始更生程序。 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99年**月**日下午4時。 二、公告內容:如附件所示之本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號裁定一件。 附件:本院99年度消債**字第****號裁定一件 臺灣**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號 聲請人***住**市**區**街**號*樓身分證統一編號:**********號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自民國九十九年*月*日下午*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月*日民事第*庭法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本裁定已於民國99年**月**日下午*時公告。中華民國99年**月**日 書記官*** 臺灣**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月*日 發文字號:*院*99司執消債**字第**號 主旨:公告本院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號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開始清算程序。 依據: 一、本院99年*月*日99年度消債清字第***號民事裁定。 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6條、第78條、第86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債務人***自99年*月*日下午5時起開始清算。 二、本件債務人前經本院97消債更字第***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惟現今更生程序經轉換為清算程序,是於更生程序已申報之債權,視為清算程序中已申報之債權。 三、債務人即屬於清算財團之財產持有人,對於債務人不得為償或交付其財產,並應即交還或通知管理人或法院指定之人;於申報債權之期間,無故不交還或通知者,對於清算財團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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